案情介紹:家住寧海躍龍街道的王先生和林女士經人介紹后相識,之后雙方談定婚嫁,2010年底,王先生在介紹人陪同下到林女士家中送聘禮,其中現(xiàn)金58000元,林女士當即拿出2800元回予王先生,按當?shù)仫L俗,兩人正式訂立婚約。2個月后,兩人仍未結婚登記,王先生卻悔婚,遂將林女士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返還人民幣56000元。林女士不同意返還財物。她認為,按照農村習俗,如果女方悔婚應全部返還彩禮,可如果是男方悔婚,女方不再返還彩禮。
經縣法院法官調解后,雙方達成協(xié)議,林女士及其父母將部分衣物、床上用品等歸還王先生,并將價值14000余元的黃金項鏈和鉆戒歸還王先生。此外,三被告還應返還王先生聘金30000元。
訂婚送彩禮的傳統(tǒng)習俗在農村及城鎮(zhèn)都非常普遍,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彩禮的數(shù)額也越來越大,由此引發(fā)的婚約財產糾紛在司法實踐中也占到一定比例。
記者從縣法院了解到,此類糾紛通常有以下一些特點:一是一方當事人(通常是男方)給付彩禮后,便外出打工,長期不歸,期間女方悔婚;事后,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以青春損失費或屬于贈與性質等為由不愿退還。二是雙方相識時間較短,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卻未依法進行結婚登記。舉行婚禮后不久,一方便外出不歸,然后要求分手。此種情況往往存在借結婚索取財物,騙婚的可能性。三是在農村高額彩禮往往當即用于建房、還債、治病等,導致婚約關系解除后,一方無能力及時返還彩禮,如,曾有一案例中的近6萬元安家費在男方出國期間早已被女方花費使用掉了。四是因退婚引起的婚約財產糾紛,往往雙方矛盾激烈,認為有失顏面,案件難以調解。同時,因婚禮置辦酒席等產生糾紛導致退婚、因一方隱瞞疾病或婚史導致退婚等原因均有存在。
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還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關于彩禮的范圍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部分財物是否計算為彩禮等,例如,在一起婚約財產糾紛中,一方堅稱錢款屬于因女方流產后男方給予女方的補償款,男方則堅持該錢款屬于彩禮。二是部分婚約財產是否屬于贈與行為,雙方當事人往往爭論不休。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官表示,通常雙方以將來結為夫妻為目的的財產交換才可界定為婚約財產。彩禮主要限定于基于婚約和當?shù)仫L俗習慣而給付對方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范圍之內。給付彩禮的行為不是普通的贈與行為。因婚約贈送彩禮的行為是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彩禮這樣有一定財產價值的物品之所以從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即發(fā)生贈與行為,乃是因為存在著婚姻這種法律關系(婚約存在),隨著男女雙方當事人婚約的解除,贈與彩禮的原因歸于消滅,因此,婚約解除后,受贈人應當將彩禮返還給贈與人,如果受贈人拒不返還而繼續(xù)占有彩禮,將構成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p>
法官建議,男女雙方締結婚約應慎重,婚約財產返還糾紛案件在訴訟中還需要法官根據(jù)具體的案件情況靈活處理,應把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照顧無過錯方、參考當?shù)仫L俗習慣、公平合理等作為處理婚約財產糾紛的基本原則。(記者言生通訊員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