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wǎng)訊 債主陳某剛打完一場借貸官司,竟然發(fā)現(xiàn)欠債人李某已經(jīng)將僅有的房屋出賣,陳某到房管部門一查,出賣的房屋價格明顯偏低,為此,陳某將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該筆房屋買賣,讓陳某沒想到的是,這場官司卻敗訴了。
40歲的陳某系寧海人,2012年,李某因資金困難向陳某借款20萬元,借款到期后,陳某多次催討均未果,遂于今年5月將李某告上寧海法院。然而,陳某起訴后不久就發(fā)現(xiàn)李某名下僅有的一套房屋竟然已于今年6月轉賣。這下陳某急了,趕到房產(chǎn)部門一查,這套位于寧海城區(qū)中心地段的商品房竟然僅以85萬元的價格轉賣,而且陳某還打聽到買房人還是李某的親戚。
為此,陳某再度將李某告上法院,認為李某為逃避債務,將其所有的房屋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轉讓給親戚,要求撤銷李某與其親戚的房屋買賣行為。
庭上,李某表示,自己確實將房屋出賣給了親戚,但出賣的價格并非85萬元,而是145萬元,因此并不存在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也不存在逃避債務,房屋出售價格符合市場行情;之所以房管部門存檔的合同上顯示為85萬元,是為了少繳稅,并非真實的交易價格。并表示,自己愿意歸還拖欠陳某的20萬元借款。
李某的親戚作為第三人也出庭應訴,并提供了數(shù)次的銀行劃款、按揭手續(xù)等證據(jù)。
法庭經(jīng)調查后發(fā)現(xiàn),第三人確實向李某支付了145萬元房款。故最終判決,駁回陳某要求撤銷房屋買賣合同的訴請。
法官提醒:本案中此類為了避稅而簽訂“陰陽合同”的現(xiàn)象不僅有違誠信原則,還易導致在經(jīng)濟生活中產(chǎn)生各種糾紛,同時易給法院在真假合同認定上帶來困難,也不利于當事人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當事人應該簽訂和履行真實的合同,避免因小失大。
(記者言生通訊員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