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訊(記者婁偉杰通訊員金萍)十年房價漲了十倍,為了一套房,多年朋友成仇人,為了這事兩人鬧上了法院。
沈某(男,42歲)與吳某(男,47歲)均系寧海人。2002年,吳某購買了位于寧海城區(qū)的六間三層樓房,然而,負債買房后,吳某和妻子頓覺壓力倍增,吳某妻子說,買房后欠下很多債,天天晚上擔心得覺都睡不著。于是,2002年底,兩人將六間房屋中的兩間三層樓房以28萬元的價格轉賣給了朋友沈某。之后,沈某和吳某就做起了鄰居。
然而,之前吳某買了這六間樓房后,因為要交一筆過戶費而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xù),故也無法將其中兩間房屋過戶給沈某。之后,房價就一路上升,隨著房價的不斷上漲,兩家的關系也開始有了變化。
沈某開始督促著吳某過戶,然而,吳某均以產權尚不在自己名下為由,表示無法配合。3年前,吳某偷偷瞞著沈某辦理了過戶手續(xù)。沈某發(fā)現之后,再次要求吳某協助過戶。
此時的兩間樓房價格已經漲到200多萬,吳某對沈某表示,希望沈某將房屋歸還給他,還提出自己愿意給沈某一定的補償,并拒絕了沈某的過戶要求。
為此,沈某將吳某告上縣法院,要求吳某協助辦理過戶手續(xù)。
庭審過程中,吳某表示,沈某的妻子余某作為房屋的共有權人沒有在房屋買賣契約上簽字,故該房屋買賣應該無效。
近日,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余某雖未在契約上簽字確認,但沈某支付轉讓款后一直與吳某夫婦相鄰居住至今,應認定沈某的簽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沈某與吳某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判令吳某夫婦應協助沈某辦理轉戶手續(xù)。
法官提醒: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留意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切莫錯簽、漏簽,同時一定要及時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