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wǎng)訊(通訊員寧法)一個是“童養(yǎng)媳”,結了婚又分開;一個是現(xiàn)任老婆,一起生活近30年。前后兩段婚姻均未辦理結婚登記,如今,為了一筆安家費,從民政局再到法院,終于可以合法登記了。日前,寧海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離婚糾紛。
李某(化名,男)現(xiàn)年55歲,陳某(化名,女)現(xiàn)年50歲,兩人均系寧海人。1979年,15歲的陳某在父親去世后,隨改嫁的母親搬至寧海某村。沒多久,同村李某的父親與陳某母親商量說讓陳某長大以后給李某做媳婦,此后,陳某就在李某家生活了。
1982年,18歲的陳某和23歲的李某按照農(nóng)村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兩年后,陳某生下一兒一女后,只身前往溫州打工,并在當?shù)赜殖闪思,只是依然未辦理結婚登記。而李某在陳某離開后認識了現(xiàn)在的老婆,但是兩人也未登記。
今年1月,李某所在的漁船公司準備給員工的家屬發(fā)放一筆安家費,但需要結婚證作證明。李某向他人咨詢后,跑到當?shù)孛裾,簡單說明了自己的情況,表示自己打算和陳某先補辦個結婚證,再辦離婚,然后與現(xiàn)在的老婆登記結婚。但是遭到了民政局工作人員的拒絕,表示無法辦理。
無奈之下,今年2月,李某與陳某相約來到寧海法院起訴離婚,要求解除他們的婚姻關系。
細心的法官在審查相關證據(jù)時發(fā)現(xiàn)了一絲端倪,陳某的戶口簿籍貫非寧海,且與戶主是兒媳關系,而李某一家都是寧海戶口。細問之下才知道,兩人32年前已有事實婚姻,之后,雙方各自又組成家庭,也構成事實婚姻,已屬重婚。
調解時,兩人均表示:“我們早就沒有感情了,之前不懂法,以為沒有登記過沒有關系的,F(xiàn)在我們也都各自有了新的家庭,也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希望能盡快把問題解決。”
最終,經(jīng)法院調解,兩人解除了婚姻關系。
法官提醒:《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5條規(guī)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于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解除有效的事實婚姻也需要登記離婚或者訴訟離婚,并非自動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