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怎么付?看似簡單的問題,其中也有著不少的講究。近日,寧海就有一房東和租客因租金是先住后付還是先付后住這個問題起了爭執(zhí),還因此鬧上了法院。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去年5月,李某將自己的房屋出租給了王某,并約定租期為五年,租金為每年10萬元,三個月支付一次。王某在第一季度一次性付給了李某兩個季度的租金,第三季度的租金則拖延至第四季度才付,而第四季度的租金尚未支付。幾經(jīng)催討無果后,今年3月,李某將王某告上了寧海法院,要求其支付第四季度,即今年2月至4月這三個月的租金。
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說:“當初我們約定一季度支付一次租金,但沒有明確說是哪一天,可以理解為一個季度開始的時候支付,也可以理解為一個季度快結束的時候支付,我認為只要在季度內(nèi)支付都可以!
但李某卻表示:“寧海的交易習慣都是先付租金的,哪有先給住再交錢的。第三季度已經(jīng)讓你拖了,第四季度的租金必須馬上支付!
經(jīng)法官調(diào)解,王某答應在第四季度末支付租金,李某也撤回了起訴。事情雖然圓滿解決,但李某和王某對于支付租金的理解,究竟哪一個是正確的呢?
根據(jù)《合同法》第226條及61條的相關規(guī)定,對租金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協(xié)商不一致或參照交易習慣無法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
本案中,雖然雙方對租金支付期限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規(guī)定可以在季度末支付租金。對于李某提出的“交易習慣”,除了李某與王某雙方租金支付的交易習慣外,還包括社會上的交易習慣,但交易習慣認定較難。因此,法官建議,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對于租金支付方式、租賃時間等重要要素最好進行明確約定,避免日后產(chǎn)生糾紛。
(記者何莎莎通訊員于珊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