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購買贓物也會被判刑
- www.nhnews.com.cn 寧海新聞網 2019年01月25日 08: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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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縣普法辦聯(lián)辦)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9日10時許,錢意和吳宗國在與羊某(已另案處理)聯(lián)系好購買事宜后,三人一起與卿某安排前來的黃某、潘某進行交易,以11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價值26萬元的本田艾力紳汽車及一輛價值21萬元的奧德賽汽車。
11萬的價格買兩輛總價值47萬的車,這么劃算的買賣只因這兩輛車皆為贓物,分別從王某及其開設的某公司處盜得。
2018年8月9日,民警將錢意、吳宗國抓獲,兩人到案后,對購買贓車的事實供認不諱。隨后,民警將這兩輛車退還原主。
【處理結果】
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錢意、吳宗國明知是贓車卻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000元。
【律師說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處罰:(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二)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的;(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無法挽回的;(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進行追究的。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推定:
一、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那么可以依據(jù)《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司法解釋關于明知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推定;
二、如果犯罪對象為機動車以外的普通財物,則采用事實推定的方法來判斷犯罪嫌疑人對贓物不法來源“明知”的認識程度:一是看贓物交易的時間、地點,如夜間收購、路邊收購;二是看贓物的品種、質量,如果贓物屬于剛在市場發(fā)行的新產品,則不法來源的可能性就大,因為合法的所有者不會輕易賣掉,除非搶劫或盜竊所得贓物;
三、看交易的價格是否顯著低于市場價值;
四、看有無正當?shù)慕灰资掷m(xù),賣贓者是否急于脫手;
五、看贓物與賣方身份、體貌的匹配性以及賣主對贓物的了解程度。一般情況下名表、名包等貴重奢侈品的所有者家庭較富裕,如果賣方的身份與此不符,那么其銷贓的可能性極大。
(縣司法局鮑瑋琦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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