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訊(記者葉子通訊員金萍趙睿利) 日前,縣法院判決一起侵犯著作權罪案件,和以往不同的是,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guī)定,法院判決書中附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汪某在一年內從事音像制品的銷售工作。
2010年3月,47歲的汪某與妻子張某從浙江義烏、路橋市場商販處購買了千余張盜版光碟,來到寧海販賣。2011年3月,民警在躍龍街道某旅社附近當場抓獲正在銷售盜版光碟的張某,并查獲其他代售光碟千余張,經縣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鑒定,上述光碟均系非法音像制品。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鑒于被告人汪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自愿認罪,可從輕處罰。故判決汪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同時禁止被告人在一年內從事音像制品的銷售工作。
據了解,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一項內容:對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其在管制執(zhí)行期間、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的規(guī)定,即禁止令。承辦法官表示,“為了幫助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法院用禁止令的方式可以防止其再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