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訊(記者水玲玲通訊員于珊婉)拆遷安置方案是離婚前公布的,安置房是離婚后拿到的,這房還有份嗎?日前,寧海法院調解了這樣一起案件。
2002年,三十出頭的俞某與比她大15歲的馮某結了婚。馮某曾離過婚,與前妻有一個小孩。婚后,俞某將戶口遷到了馮某所在的村。數(shù)年后,該村進行舊村改造,根據(jù)安置方案,俞某、馮某可共同分得一套160平方米的安置房。但是沒等到房子分配下來,兩人因感情破裂,于2013年7月協(xié)議離婚。
離婚后不久,房子開始分配。馮某作為戶主,與拆遷單位簽訂協(xié)議,將160平方米的安置房贈送給自己與前妻所生的孩子。俞某為此多次找到馮某理論,但都被馮某拒絕。一氣之下,俞某起訴至寧海法院,要求確認160平方米的套房其享有50%的份額,并按照8500元/?評的價格,要求馮某支付其68萬元。
最終,經承辦法官的多次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xié)議,馮某支付給俞某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