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海新聞網(wǎng)訊(記者水玲玲通訊員于珊婉)在出具借條時,老公簽了老婆的名字。那么問題來了,借款到底應該由誰來歸還?
2011年4月,因資金周轉(zhuǎn)困難,張某向朋友胡某借錢。據(jù)胡某回憶,當時張某是和老婆劉某一起到他家來的,夫妻倆合力游說他,再三保證一個月內(nèi)一定會歸還。胡某同意出借15萬元,張某當場給胡某寫了借條。“不對呀,怎么簽了你老婆的名字?”胡某拿到借條,看出了問題。張某滿不在乎地說,“哎呀,老胡啊,我跟我老婆不是一回事嘛!一樣的啦,反正一個月內(nèi)就會還你的!焙骋宦,覺得好像是沒什么問題,就沒再細究了。
但問題還是來了。這筆錢一借就是兩三年,期間胡某不斷地向張某夫婦討要,但兩人總是借故推脫,拒不歸還。無奈,胡某將張某夫婦告上了法院。庭審中,張某經(jīng)法院多次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劉某則稱她在2009年年初起就跟張某分居了,沒有向胡某借過錢,也沒有委托張某向胡某借款,借條上的字不是她的筆跡。
“當初借錢的時候說得好好的,這么多年沒還我也不計較了,現(xiàn)在居然還抵賴。法官,劉某在撒謊,借錢的時候她明明就一起來的!”胡某被劉某的這番話給氣到了。
寧海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借據(jù)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guān)系實際發(fā)生的直接證據(jù),具有較強的證明力。胡某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劉某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者分享了該借款帶來的利益,最終判決由張某承擔本案的還款責任。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結(jié)果,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