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兩張去北京的火車票,其中一張的日期居然早一天,這樣的事竟然給沈女士碰上了,而且直到進站檢票時才發(fā)現(xiàn)。最終沈女士選擇了改簽,但坐票卻只能改成站票,10多小時的顛簸讓沈女士積了一肚子的氣,回來后找火車票代售點理論,雙方卻沒爭出個結果。
近日,躍龍工商所受理了沈女士的投訴。經了解,代售點承認系售票員的失誤,代售點表示愿意按照票價的兩倍進行補償,但沈女士卻認為兩倍的賠償也不能彌補她身體上的勞累、精神上所受的折磨,她要求賠償5000元。對沈女士的賠償要求,代售點表示無法接受。調解無效后,工商工作人員只能建議消費者向鐵路主管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火車票打錯日期,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火車票打錯日期雖然少見,但也有可能發(fā)生。一旦發(fā)生,該如何解決?
據工商部門介紹,打錯日期,在法律層面有兩個解決依據,一是鐵道部發(fā)布的《鐵路旅客運輸規(guī)程》,其第40條就有關于誤購、誤售的處理辦法:換票或按實際行程補退差價;二是旅客購買火車票是一個合同行為,日期錯誤屬于標的物錯誤,按照《合同法》,違約的一方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但作為旅客,首先要做的是證明錯誤為售票方所致,其次還要有能證明因這個錯誤造成損失的證據,當然這個損失應該是在可預見的范圍內。
回到該案,旅客購票出于對鐵路部門的信任,當時沒有仔細核對。但根據規(guī)定,旅客購票時,有必要對雙方訂立的“合同”——車票作一確認;疖嚻贝蝈e日期,該案中旅客最主要的損失是將坐票改為站票,花費了較大的體力,但這種損失現(xiàn)實中卻很難計算。也許有人會認為旅客的損失還應包括精神、心理上的損失,但參照《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種情況顯然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范疇,所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協(xié)商,還是最主要的解決辦法。
(記者葉子通訊員嚴益軍葛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