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馮東利用手機微信建了一個微信群,其本人是群主,劉雨、姜俊作為管理者,負責向剛進群參加賭博、不熟悉規(guī)則的人解釋群規(guī)。馮東根據盈利情況,給他們報酬。每天早上10點左右,馮東拉賭博人員進群,然后把第一個微信紅包598元發(fā)給代包手。代包手接包后,扣除8元代包費,再扣除190元費用留作獎池返還金,剩下的400元再由代包手分6份紅包發(fā)到微信群。按照群規(guī),搶到紅包最小的兩個人算輸,輸的兩個人每個人支付299元給代包手,加起來又是598元,代包手再繼續(xù)分成6份發(fā)400元,群里的人再搶。以此類推,每次扣下的190元視為獎池的錢。發(fā)到一定數量的包后,代包手們就把扣下來的錢轉賬給馮東。在搶的過程中,當紅包金額出現規(guī)定的特殊數字時,群主會給這些人獎金。一般情況下,每天賭博到晚上8點左右,大概能發(fā)500個到800個紅包,每天有一二百人在群里參賭,賭資三四十萬元不等,能抽頭十幾萬元。要是當天沒有出現金額特殊的情況,馮東就獲利更多一些。因為每個微信群發(fā)紅包賭博的總金額有限制,一般到不能發(fā)的時候,馮東就會重新建群,群的名稱不變。
【處理結果】 2016年上半年,騰訊公司注意到這一反,F象后報警,上級公安機關將線索逐級交辦至泗洪縣公安局。該局于7月1日立案偵查后,通過技偵手段于8月4日將三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截至案發(fā),馮東共計獲利200余萬元,劉雨獲利30余萬元,姜俊獲利20余萬元。
【法律分析】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制定發(fā)布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guī)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或“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屬于“開設賭場”。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就本案來說,馮東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建立微信紅包接力群,并組織賭博活動,已涉嫌“開設賭場罪”。(縣檢察院供稿)